王先生去年借给朋友30万,借条仅写着『今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整』。今年追讨欠款时,借款人竟声称:『这钱是你自愿赠送的,又不是我签的名。』
法律条文摆在前 《民法典》第490条明确规定,具备债务内容的书面凭证需要约定双方身份。未记载债权人或债务人姓名的借条,如同没有地址的快递——你知道东西寄存在那里,却找不到收件人。
当借款人不肯补签时,可尝试拨打其电话并开启录音:『去年我转你的30万周转金,当时借条漏写你名字了,你看什么时候补个手续?』若对方回答『最近确实手头紧』等承认性话语,即构成有效追认。
特别注意 电子证据需在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,避免对方质疑证据真实性。某地法院曾判决:未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得作为单独定案依据。
法院审理时重点审查:
最终核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(2022)民再32号判决中明确:结合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,能达到『排除合理怀疑』的证明标准即可确认债权关系。